德陽城市軌道交通職業(yè)學院
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guī)范學院員工聘用、解聘管理工作,確定員工招聘入職標準及管理依據,切實提高招聘效率和質量,保證新入職員工的素質及員工解聘管理,組建一支高素質、高效率的教職工隊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職責
第二條 職責
各部門負責人:依據部門職責確定崗位和編制,提出人員配置計劃,審核擬錄用人員;
人事處:協助用人部門進行組織結構和崗位分析評價,審核人員配置計劃,建立招聘渠道,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供合適的候選人給用人單位;
常務副院長:負責制定學院經營規(guī)劃,為各部門人力需求計劃提供制定依據;并負責批準需求計劃,審批最終錄用人員。
第三條 招聘審批及人事任免權限
由各分管領導、院務委員會、常務副院長、院長及學院理事會確認。
崗位 層次 | 崗位名稱 | 院務委員會分管領導 | 常務 副院長 | 院長 | 學院董事會 |
高層 | 院務委員會成員 | 提名 | 審議決議 | ||
中層 | 處長(副)、部長(副)、主任(副)、團委書記、工會主席 | 提名 | 審批 | —— | |
基層 | 主管、職員 | 提名 | 審核 | 審批 | —— |
教師序列員工 | 提名 | 審批 | —— | —— |
第三章 招聘管理
第四條 招聘需求
(一)編制內:用人部門直接填寫《用人需求申請表》,由人事處實施招聘;
(二)編制外:用人部門先提出增編申請,按相應審批權限責任人審批后,再由人事處實施招聘;
(三)招聘需求應至少提前一個月提出,中高層崗位、特殊技術人才,應至少提前兩個月提出招聘需求。
第五條 招聘經費
招聘屬非常規(guī)性的重要人事工作,招聘工作經費預算實行單獨列帳管理。人事處應根據年度或專項招聘計劃,對照以往實際費用支出情況,年初擬訂合理的招聘費用預算,按財務部門費用審批流程執(zhí)行。
第六條 招聘渠道
人事處根據招聘崗位的人才供應主要來源,建設招聘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大型網絡招聘平臺(前程無憂、智聯招聘等)、校園招聘、內部職工推介、招聘會、職介所、獵頭招聘、官方網站等。
第七條 用人條件
(一)基本條件: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具備有效身份證件的合法公民,且無違法犯罪前科。
(二)崗位的知識、經驗和能力結構依據《崗位說明書》進行嚴格的能崗匹配,不符合的概不錄用。
(三)以下人員不予錄用:
1.被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
2.品行惡劣,曾被雇傭公司無條件解除勞動關系者;
3.身體健康狀況或其他條件與工作崗位不相適應者,如以往患有嚴重疾病史(如心臟病、精神病等);
4.尚未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者;
5.以脅迫、欺騙或其他不正當途徑上崗者;
6.經查實有故意竊取學院技術機密意圖者。
第八條 招聘程序
(一) 招聘流程
招聘程序 | 責任部門 | 流程說明 |
簡歷篩選 | 人事處 | 根據知識結構、經驗、獲證、家庭住址等判斷能崗匹配度,根據招聘人員數量需求,按照不小于3:1的比例擇優(yōu)遴選應聘者(即招聘1個人至少應提供3名候選者)。 |
筆試 | 人事處 | 根據崗位需要,決定是否筆試、采用; |
面試 | 人事處、用人部門 | 由用人部門主導,人事處配合進行面試,就過往經歷、主要知識和能力結構進行了解 |
復試 | 常務副院長、院長 | 需要常務副院長/院長審批的職位,必要的時候可單獨安排面談。 |
背景調查 | 人事處 | 對面試過程中有疑點的擬錄用者、不熟悉背景的中層崗位應聘者、特殊引進人才等,根據需要進行背景調查。 |
發(fā)送錄用通知書 | 人事處 | 通過以上流程的應聘者,按相應審批人審批同意,由人事處發(fā)出錄用通知書,收到應聘者反饋以后,按用人部門要求的入職時間,等待入職。 |
(二)各部門出現職位空缺或有新增職位時,優(yōu)先考慮內部晉升或調動,再采取其他形式招聘。
(三)面試(初試、復試)通知由人事處統一安排,其他部門不得通知。
(四)招聘時應查驗應聘人員各類資格證照的原件和原單位的離職證明,并將復印件存檔。資格證照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畢業(yè)證(正本)、學位證(正本)、職稱資格證、職業(yè)技術或技能等級證、執(zhí)業(yè)資格證等。
第九條 入職程序
(一)入職流程
入職程序 | 責任部門 | 流程說明 |
新員工報道 | 人事處 | 1. 新員工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報到,視為自愿放棄聘用; 2. 報到時應提交近兩個月以內的體檢證明材料(原件)、一寸照片、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3. 人事處與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建立個人檔案,錄入個人信息; 4. 人事處為新員工辦理社保。 |
領取辦公用品 | 黨政辦公室 | 1. 為新員工安排辦公位,配置必要的辦公軟硬件設備設施和用具; 2. 發(fā)放工作牌。 |
辦理后勤事宜 | 后勤保障處、信息中心 | 1. 辦理飯卡等; 2. 有入住需要的,辦理入住。 |
入職培訓 | 人事處 | 規(guī)章制度、行為規(guī)范、必要的安全消防知識等培訓合格后,開具通知書到用人部門報道。 |
(二)簽訂勞動合同/協議的簽訂類型
1.勞動合同關系:正式聘用的員工簽訂固定期限或以完成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工作承攬或勞務派遣關系: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采用勞務派遣或外包的形式用工,與有資質的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或《承攬協議》。
3.返聘關系:達到退休年齡或已在享受退休待遇的建立返聘勞務關系,簽訂《勞務協議》。
4.臨時雇傭關系:日均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崗位,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協議》。
5.實習關系:在校學生實習,與學院簽訂《實習協議》。實習屬校方安排、委托或介紹的,應簽署三方《實習協議》。
(三)勞動合同/協議簽訂注意事項
1. 合同/協議必須員工本人填寫,其他人員不得代理;
2.填寫時應以以簽字筆或鋼筆清晰、如實填寫本人真實情況,不得使用圓珠筆或鉛筆,且字跡清晰可以辨認,無涂改。若合同/協議上填寫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身份證及當事人不一致,則視為隱瞞或偽造履歷;
3.蓋章時在勞動合同/協議落款處加蓋公章,并加蓋騎縫章;
4.簽訂時間:第一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原則上合同期限定為三年,引進的管理技術人員可延長為五年,試用期統一約定為六個月;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和勞務協議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不約定試用期。簽訂以完成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統一簽訂為任務起止日。
5.《勞動合同書》內工作地點約定為工作市(縣)名。
(四)入職培訓時,人事處應就工作環(huán)境、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勞動紀律,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等在崗前培訓過程中如實告知給勞動者。
第十條 試用與轉正
(一)員工在試用期結束時,由用人部門進行勝任能力評估。評估合格的,可繼續(xù)留用,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留任與否的審核審批權限與員工聘用一致;
(二)應聘人員試用期內,若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認為有必要時,也可報請學院批準,將試用期酌情縮短。具體以員工實際工作情況的審批結果為準。
(三)試用期間嚴重違紀、無法勝任崗位,或有其他不符合崗位任職條件的,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23)校內中層干部任免、人員招聘信息
※校內中層干部任免
《關于設立教研室及楊福剛等同志任命的通知》
《德陽城市軌道交通職業(yè)學院關于學院新提拔干部職務任命的通知》
《德陽城市軌道交通職業(yè)學院干部任前公示》
※人員招聘信息
詳見學院官網-交院與我-信息公開:德陽城市軌道交通職業(yè)學院招聘信息。